ICS27.010CCSF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167—2025代替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eneralrulesfor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equippingandmanagingofenergyuser2025-01-24发布2026-02-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与GB17167—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b)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术语和定义(见3.1、3.3,2006年版的3.1、3.2);c)更改了能源的种类和计量范围(见4.1,2006年版的4.1);d)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见4.2,2006年版的4.2);e)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要求(见4.3,2006年版的4.3.5);f)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增加了能源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见4.4,2006年版的4.3.8、4.3.9、4.3.10);g)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见第5章,2006年版的第5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ⅠGB17167—20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能源计量器具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3.2次级用能单位sub-energyuser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3.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ratioof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比。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4.1能源的种类和计量范围4.1.1能源的种类应符合国家统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注:载能工质是指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4.1.2能源计量范围包括: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4.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1GB17167—20254.2.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和统计核算的要求。4.2.3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测量范围应能覆盖能源计量实际需求。4.2.4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升级并配备具有自动采集和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能源计量器具。4.2.5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4.3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要求4.3.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1)计算:Rp=NsNl×100%…………………………(1)式中: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Nl———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进出用能单位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以及测量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符合相应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要求的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4.3.2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相应能源消耗量限定值。对于未达到表1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准许根据相关要求将其列入能源计量考核,确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准许采用计(测)算方式实现能源核算,并应记录核算方法和相关原始数据。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冷冻)水其他a单位kWt/at/at/am3/aGJ/aGJ/a限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