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二○二三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ESG 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 ESG 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 ESG 发展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ESG 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ESG 发展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五条 ESG 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SG 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ESG 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和委员会召集人共同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ESG 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SG 发展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董事会应当解除与该委员的聘任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发展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与环保管理部门。 ESG 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工作人员,委员会召集人批准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ESG 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ESG 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管理的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