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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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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 快 推 动 新 型 储 能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 发 改 能 源 规〔2021〕105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第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特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安全监管等。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 2 —情况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各地区规模及项目布局,科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第五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系统需要,按年度编制发展方案,发布建设规模容量。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负荷中心、电网调节能力较弱及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区域,重点建设功率不低于 5 万千瓦、容量不低于 10 万千瓦时的项目。第六条 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各区域新型储能规模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布局。第七条 用户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等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第八条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第三章 项目备案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特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能源局贵州派出机构。第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 3 —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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