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
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碳普惠
方法学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碳普惠方法学文本及编制
说明等。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
料完备的,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并结合技术评估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三章 项目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核证备案的减排量。项目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 1吨二
氧化碳当量。
第十四条 碳普惠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参
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和项目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个人
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委托碳普惠项目运营机构,代理其参与减排量
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存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碳普惠
核证减排量的,双方应书面明确责任义务权属并签署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碳普惠项目业主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项
目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存在重复申报。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基
本情况、权属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