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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案附件1.青海省虚拟电厂接入运行技术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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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青海省虚拟电厂接入运行技术规范虚拟电厂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具备对可调节资源进行聚合管理的能力,聚合对象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设施、大数据中心、5G 基站、高载能工业负荷等可调节资源。虚拟电厂运营商应自行建设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并统一接入虚拟电厂运营服务平台。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一、系统功能要求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建设应遵循 GB/T32672—2016第 6 章系统功能要求,包括资源注册功能、资源预测功能、资源管理功能、优化决策功能、运行评估功能和资源监测功能。二、调节性能要求1.调节容量。初期不低于 5000 千瓦,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2.响应时长。具备按照调节容量要求持续参与响应不小于 1 小时的能力,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3.响应时间。响应时间不应超过 15 分钟。4.调节速率。每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或 100 千瓦。5.调节精度:以每 15 分钟为一个周期计算偏差率并进行考核,要求不超过±20%。三、系统性能要求1.可靠性要求。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不低于 10000 小时,年可用率应不低于 99%。2.数据存储性能要求。虚拟电厂应具备生产数据存储能力和历史数据存储能力,对于实际生产环境下超出存储期限的数据应迁入历史数据备份进行存储,生产环境下的存储期限应不少于 3 年;虚拟电厂存储数据类型应包括资源运行数据、调控指令数据、市场交易数据,历史数据的存储时间宜不少于 5 年。3.通信性能要求。内部通信要求可调节资源全数据上送虚拟电厂运营商系统的时间周期宜不大于 30 秒;外部通信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系统上送虚拟电厂运营服务平台的时间周期应不大于 1 分钟。四、数据交互要求1.数据接入要求。模型类数据:包括虚拟电厂标识、虚拟电厂名称、最大负荷容量、单体负荷标识、单体负荷名称、单体负荷地理位置、单体负荷额定功率等信息,模型类数据交互频次不大于 1 天/次。运行类数据:包括虚拟电厂有功、电压等遥测信息,单体负荷有功、电压等遥测信息,运行类数据交互频率不大于 15 分钟/次。2.数据同步要求。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应与虚拟电厂运营服务平台配置时间同步对时(GPS 或北斗)装置并具备自动授时功能,确保本地数据和上送数据的时间标记准确和可靠。3.通信接口要求。需支持 IEC60870-5-104、DL476-92等网络通信协议或 WebService、E 文件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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