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
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
研究人员,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且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
60 周岁(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基础前沿类为 1965 年1
月1日(含该日)以后出生,软科学类为 1963 年1月1
日(含该日)以后出生)。
(四)项目组前 5位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至
少3位为牵头申请单位的人员;项目组成员总人数(以申
请书上填报数量为准,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组成员
列表人数一致)的 50%以上须在深圳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
年以上。
(五)牵头申请单位应当联合1至3家(含 3家)合
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基础前沿、软科学类
项目可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单位最多为3家;
2.上传系统中的申请书,应加盖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公
章;
3.牵头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
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及市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
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申报书中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