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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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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3〕5 号附件 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前 言“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碳市场是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对核算要求做如下调整:1.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电力生产、水泥制造、石油化工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民用航空、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本市发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 8 个地方标准执行。但运输车辆、航空器等移动设施(交通运输行业除外)和外购热力的碳排放仅列入核算和报告范围,不计入履约边界。2.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的绿电碳排放为零,需提供交易平台购买合同、结算凭证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绿电部分碳排放量记为零。— 1 —一、术语定义二氧化碳排放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 5000 吨(含)的单位。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其他单位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单位中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碳排放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移动设施。既有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 2019 年 1 月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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