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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介绍-上海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32页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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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介绍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朱君奕第一章:核查工作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和对象基本要求纪律要求工作原则3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实施的碳排放核查活动。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传真:23113915 4基本要求 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在从事核查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 )保持独立于被核查单位,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利益冲突;( 2 )公正客观地对待各被核查单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各类机构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3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认真尽责、诚实守信,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4 )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真实、准确地报告核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问题和结论。 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碳排放核查工作证。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传真:23113915 5纪律要求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 )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接待和服务;( 2 )接受被核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馈赠;( 3 )以核查为由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 4 )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5 )其他与被核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行为。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传真:23113915 6工作原则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一致性原则:核查机构应遵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和相关行业方法的规定,在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获取方面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口径和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2 )准确性原则:核查机构应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如实完整地反映被核查单位的排放边界、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到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3 )透明性原则:核查机构应将核查过程以及被核查单位的碳排放状况,以清晰、客观、中立的立场以及可被验证的方式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归档。( 4 )谨慎性原则:核查机构应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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